王勇(身份证号码320802198307263014,性别男 ,年龄33岁,岗位司磅员)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,与我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(合同期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)。
该同志原在公司所属的淮安市优德建材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,于今年5月16日请事假5天后至今一直未到公司上班,也未续假。其间,建材公司于5月26日上午、6月22日上午分别电话通知王勇上班,但王勇未上班;7月27日,建材公司以快递方式向王勇发出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,要求“其于8月4日前回公司上班,否则,视为自动离职”。7月28日下午《通知书》送达王勇,王勇拒收。王勇无视单位纪律,拒不上班。截至目前,其已连续旷工超过15日,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和劳动纪律,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。
鉴于以上事实,为严肃纪律,经公司研究,决定按《公司转岗、待岗及辞退管理制度》第五条第四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即日起与王勇解除劳动合同。请王勇于本决定书下达七日内到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,逾期后果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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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